近日總會接獲多項有關在草地滾球比賽中使用不同輔助用具的查詢,本會的一貫立場都是盡量讓更多人士有機會參與草地滾球運動,但與此同時亦必須對其他參與人士及埸地提供足夠保護。
在諮詢世界草地滾球總會及其他國家總會後,本會現決定執行以下使用輔助工具的規則,以便因種種身體狀況而未能參與草地滾球的人士亦可以參與或繼續參與此運動:
輪椅
輪椅的大輪胎(一般是後輪胎)的闊度最少須為45mm,而小輪胎(一般是前輪)的闊度最少須為50mm。輪胎須以軟膠製成,週邊圓滑及不會損壞場地。
在場地上不應使用電動輪椅,因為其重量有可能損壞場地。
發球機械臂
發球機械臂只限於不使用此設備即不能繼續參與草地滾球人士使用。有關球員須先取得醫生証明,確認必需使用此設備才可參與草地滾球,然後將証明送交香港草地滾球總會,得到批准後始能在比賽中使用此設備。
現時其他國家批准使用的發球機械臂共有三種,包括 The Bowling Arm、Bionic Bowler Arm及 DHB Arm,它們具有不同長度及不同的發球機制。香港亦接受使用此三種發球機械臂。
鐳射筆
鐳射筆只限局部視障或失明球員在比賽中使用,相關球員須有醫生証明確認視覺受損程度。
在訓練班或培訓中使用鐳射筆則不受限制,惟使用者必須注意在場人士的安全。
此等規定會加入日後更新的總會附例中。
總會期望此安排能讓更多現時未能參與草地滾球的人士加入我們的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