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草地滾球總會各委員在2016年4月25日之執行委員會會議上已通過實施以下有關在場地偏重情況下比賽的安排:
在本港各賽事可接受的場地速度現訂於9至18秒,場地速度一般指滾球由發出至停在離地蓆線中間點27米附近所需的秒數。
量度場地速度之程序
- 此程序只應在進行試局之後始進行。
- 比賽雙方須各派遣一名隊員發球以量度場地速度,另各派遣一名隊員負責計時。在單人賽中,記分員將負責發球,而對賽雙方則負責計時。
- 將地蓆置於離後壕溝2米處(T位),將目標球放於離地蓆線中央27米處並置中。
- 負責發球隊員從同一邊手連發兩球,在單人賽事中則由記分員從同一邊手連發兩球。
- 計時由滾球離開發球球員的手開始計算,並於滾球完全停定時結束。
- 只有停在離目標球範圍1米內的滾球、與及雙方計時球員記錄的時間相差少於1秒的時候,計時才被視為有效。將所有數據平均計算以取得準確之場地速度時間。
- 重複步驟4、5及6以取得最少一個有效時間來決定場地速度。
聯賽
在試局後,其中一隊可質疑所指定比賽線道的速度,隊長應與對手溝通要求量度場地速度。
兩隊須各提名一位球員在一條該兩名球員均不會作賽的線道上進行測試。
假如場地速度超出許可範圍,比賽可根據現有附例改期。對場地速度提出質疑一方須負責額外之場地租賃費用。
公開賽
除非該賽事已委派當值裁判,上述安排亦應用於各公開賽。作賽隊伍之先鋒球手或單人賽記分員須負責發球,假如賽事已委派當值裁判,決定將由當值裁判作出。
由於公開賽的賽程緊密,對賽雙方在決定延期時須考慮後續比賽的日期。所有出現的爭議將根據現有附例解決。
請注意上述安排只應在比賽開始前進行,一旦雙方同意開賽,將不可對場地速度提出任何異議。假如場地狀況在比賽途中因天氣出現變化,雙方可根據現有附例作出決定。
以上安排將即時生效。
備忘 (Pdf file)